《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2024年2月4日,新华社报道,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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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2024年2月4日,新华社报道,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之前的部门规章办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有了国家层面的法规,标志我着碳市场的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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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与区域碳市场的关系

自2011年我国启动区域碳市场的试点以来,全国共有8个试点碳市场;直至2021年7月,我国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此外,多地有碳市场建设的意向。

本次条例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而第二十九条指出: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由此可见,国家是明确要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区域碳市场的空间就被大大压缩了,面临转型的挑战与压力。

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注重权责划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重点环节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各自承担的数据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指日可期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从第七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来看,虽然没有明确哪些机构可以参与,仅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来骚的模糊化了。但下面紧接着是黑名单,碳排放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参与交易,意味着其他主体有参与的机会,尤其是金融相关机构了。

另有第五条明确,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管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这也可能意味着金融相关机构的监管。

股市已经成灾,房地产已经在雷后无力回天,碳资产市场被虎视眈眈。如今,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的实行,为碳排放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但我国碳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仍在起步阶段,在其他金融市场成灾的情况下,相信不会贸然让金融机构进入,反而要等其他金融市场相对更稳定的时候,作为补充,可以有力地支撑碳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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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分配的中央集权行政分配与信息公开

碳排放权市场的核心指标是碳排放权配额。而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成为核心中的核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与粮票分配,分配不足后的粮票交易有相似之处。

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进入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即,核心的分配依然是由国家部门来掌握。但需要征求各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方面的意见,分配的方法与方式无法绝对的公平,但具体征求意见的方法和方式的公开、公平程度与尺度依然很难把控。

但从整个交易条例的设计来看,有很多信息公开、社会披露的相关内容,通过公开、举报等机制来平衡制约权力,已经有足够多的考虑了。当然,这无法改变碳排放权配额是种行政分配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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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的保障仍是技术难点

当前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碳排放数据的核查、碳排放数据质量的保障仍然是技术难点。在欧洲也存在碳排放数据的可信度的问题。

数据质量的保障一是多重核查机制。根据管理条例,重点排放企业进行碳排放数据报告的编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数据报告的核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专业的技术服务咨询进行技术审核。从第二十三条,作假取消资质的说法来看,这些碳排放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会有资质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有权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重点排放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数据质量的保障二是公开。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要公开披露,相关原始凭证要保存5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核查报告也要公开。

数据质量的保障三是严厉惩罚机制。从第十九条到二十八条基本上都是围绕各相关部门未能按相关规则、制度执行时,要面临的惩罚机制。


总的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的立法回应,同时也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碳市场主要在学习欧盟碳市场的机制,仍在模仿创新的过程中,目前的碳排放权分配、碳排放数据的核定问题仍没有真正解决,何时能扩容(行业扩容、温室气体扩容、参与主体扩容)仍面临较大的挑战,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