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不应再重启

一、引言 国内碳市场低迷,作为碳市场在碳排放配额之外可选的另一个交易标的-CCER,重启呼声很高,因很多项目业主可以从中获利,广大行业人士有生意可做。
首页 观点 碳中和 CCER不应再重启

CCER不应再重启

一、引言

国内碳市场低迷,作为碳市场在碳排放配额之外可选的另一个交易标的-CCER,重启呼声很高,因很多项目业主可以从中获利,广大行业人士有生意可做。

虽然,有多位领导已吹风,CCER在2022年就将重启,甚至有消息说,专业的CCER交易系统将开发完成,专业的CCER交易市场将开市。

莫激动!笔者研究认为,从今后碳市场整体变革方向看,CCER因其缺乏客观标准、可持续发展不强、执行技术难度高、执行成本高、不可国际化,和不符合碳市场发展的方向等原因,不应再重启

被简称为“CCER”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中国版的碳信用(Carbon Credit)。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开市以来,排放权的交易已经完成了首个履约周期。而市场各方对CCER的重启正怀揣强烈期待,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心情,已经在市场中弥漫了将近11个月。

但CCER如果再做大的投入和进入碳市场,并不符合碳中和发展规律,投入产出不高,延伸出的问题很多,我们应该放弃这个念想。

CCER复出:中国碳市场的2022悬念mp.weixin.qq.com/s/RharDV0WzXPyvehmaWJG5A

14209_mifx_5650.webp

CCER重启不是好主意

二、CCER发展历史与现状

国家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简称 CCER(Certified Emision Reduction),是指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系统注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中国CCER获得主要依托CDM项目。中国第一个CDM项目是位于内蒙古的辉腾锡勒风电场,注册于2005年6月。在2017年6月北京上庄燃气热电公司的区域能源中心项目完成注册后,中国迄今未再有CDM项目注册。

CCER高速发展期,优厚的价格刺激了CDM项目交易的繁荣,12年间共1478个中国项目得到签发,累计开发9亿吨碳资产,交易额数百亿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2002年至2020年末,全球碳信用注册项目共18000多个,覆盖约43亿吨二氧化碳。其中一半左右由CDM签发,另一半来自其余的国际标准体系。

早在2012年中国就开始签发CCER这种碳信用,直到2017年它的闸门被突然关闭。2017年3月17日,对CCER从业人员来说是个断崖式的日子。国家发改委这天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并指出,“在《暂行办法》施行中存在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但已备案的CCER项目仍然可以交易。

主管部门主动控制CCER的发展,一定是发现了较多问题。我们现在要重启CCER,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吗?

三、CCER运行机制和问题

CCER在发展初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产业发展和碳减排体制的变化需要其加快体系版本升级。

3.1 CCER核证机制:历史阶段性产物

能够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但前提是必须具有“额外性”(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产生的),且有适用的“方法学”(经国家发改委备案认可的用以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指南)。

目前我国CCER管理仍遵循2012年出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CCER应基于具体项目且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其中“额外性”的国际通行定义为:CCER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CCER支持情况下,存在具体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单靠项目自身难以克服。同时,根据《暂行办法》,CCER项目的“基准线”“额外性”,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方法指南)予以确定及论证。这里的“基准线”和“额外性”,需要依赖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和核证流程,导致CCER项目核证有较大复杂性和较高成本。

不同方法学的CCER额外性论证一般都包括‘首个同类项目认证、障碍分析、投资分析和普遍性分析’四个维度(步骤)。经过这些举证、调查、论证,我们要分别确认、判断拟议项目的‘基准线’,其是否存在商业化的障碍,投资收益是否低于相关标准,以及是否具有商业化前景。一般来说,CCER额外性论证要求发电行业的基准收益率不高于8%,而大部分风电、光伏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都能超过8%。即便是那些IRR低于8%的项目,他们或者得到过各种形式的补贴,或者实现了发电侧平价,即实质上都不存在商业化障碍(收益率已被市场认可),因此不符合CCER初衷,也不具有额外性。

类似风电、光伏项目这些原CCER主力领域,由于技术突破和产业规模大幅提升,单位生产成本大幅下降,甚至相比传统煤电已有很大的价格竞争力,CCER机制已经非常不适用。

3.2 CCER与碳排量的抵消机制

按当前主管部门规定,CCER重启后,企业通过购买相应凭证,最多能够抵消自身5%的减排量

这一规定对CCER发展是相当大的局限,意味着CCER的需求空间被极度压缩,会形成鸡肋效应。

3.3 CCER机制运行的问题

1)基准线、额外性、减排量的核算标准客观性差、太过复杂和操作性低

前面已论述方法学体系复杂、核查复杂、核查的核查复杂,机制的落地性不强。

投资的基准线、额外性这些标准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项目,都各有其特殊性,由谁来评判?

减排量的对比标准很难设计出一个客观标准,行业技术在快速动态变化,使评价标准没有实质性意义。

一大帮专家研究出来、共同认定的方案和标准,时效性将很短,因为产业和技术变化太快,宏观政策也变化很快。这些都使CCER复杂体系实操性极低。

减排量的确定与投资一样,也是需要基准线,面临上面同样的问题。这些都降低了CCER可持续发展性。

2)执行体系成本太高,规模体量有限,没有大的发展价值。CCER需要太多的方法学支撑、核证流程成本和监管成本投入,再加上抵消机制5%的局限,所以CCER发展的空间和投入产出是无论如何都划不来的。我们不应该再在CCER上面动脑筋,应对气候变化可以创新的还很多。

目前我国备案的自愿减排方法学共计200多项,同领域内方法学众多,同类源项目缺乏统一、权威的方法学。例如,仅林业的项目方法学就有9个(包括正在申请)地方标准。

这样复杂的体系不可能做大,更不可能得到国际认同,无法形成国际市场。

3)与其他减排工具协同机制重叠与冲突。当前,由于碳交易机制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的机制政策不明确,导致建设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企业凭借同一项目理论上可获得CCER交易与绿电交易双重收益。如何使绿电、绿证、碳配额、CCER、用能权等政策工具合理共存,最大程度发挥节能降碳协同效果,有专家建议:

一是重启CCER市场应明确不同政策工具支持项目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完善抵消管理规则,设定与其他减排工具深度融合的衔接机制。

二是重启CCER必须着重考虑建设统一的信息公开渠道,或建立全国性的CCER交易市场,或提高交易平台信息公开度、透明度,在CCER交易过程中引入惩处机制,加大对参与主体的规范与监管。

重启CCER,会给我们带来更多体系性复杂事项。看来,我们现在的工作方向,并不是增加更多的政策工具,而是将现有的政策工具进行梳理、简化、统一,设计如何做成国内统一碳交易大市场。

四、CCER与碳汇的区别

现在大家基本上将CCER与碳汇混同在CCER概念中,这是非常大的误区。

碳中和进程中,CCER概念将会消失,生产“负碳”的“碳汇”产业才越来越重要。

什么是碳汇(Carbon Sink)?

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主要是指森林、湿地、海洋、土壤和越来越重要的CCUS技术等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研究数据表明,我国的碳汇能力逐步提升。中科院已经做过一些关于碳收支项目的研究。现在认为,我国目前地表碳储量相当于363亿吨二氧化碳,每年固碳速率是10到40亿吨二氧化碳,约占人工排放碳源的10--40%,作用不可低估。估计森林在2060年以前将会达到固碳的峰值,之后固碳速率就会降低。可见林业碳汇等生态系统在碳中和愿景中扮演重要角色,碳汇项目将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

什么是 CCER(Certified Emision Reduction)?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CCER 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这二者性质其实非常不同,不应混同在一起。碳汇企业生产的“负碳”将成为碳中和的关键,CCER将会较快退出历史舞台。

碳汇是从空气中拿掉一吨二氧化碳,CCER是与什么相比较减排了多少二氧化碳。碳汇是碳的负排放,碳汇组织生产的“负碳”是吸掉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直接抵消正的碳排放,是直接指向碳中和的。CCER的碳减排是少排放,与从大气中拿掉二氧化碳在物理学意义上有很大的不同。

从市场交易标的维度分析,碳汇(负碳)是客观标准,是合适的交易标的。CCER的碳减排数量,是非客观标准的,需要通过一整套复杂的方法学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进行核证。核证碳减排量要求二个额外性,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14209_y0oa_5202.webp

负碳碳市场助力我国森林规模扩展

五、CCER变革方向:功夫下在碳汇--“真负碳”上

通过前面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现在这个时点,我们应该将CCER内涵和性质做一个较彻底的变革。将“核证碳减排”转到“真负碳”概念上来。

5.1 大力发展“真负碳”核证体系

“负碳”才可能是今后碳市场的主力产品,我们必须集中并加大力量建设负碳核证体系,这才是正确方向。

将CCER中的碳减排量这一块内容拿掉,将“负碳”生产的核证体系加强,是我们急需要做的工作。

生产“负碳”的产业还是较多的,如森林组织、湿地组织、海洋和CCUS组织。

真负碳核证体系建设特点

1)没有核证减排量内容,全是真实的负碳。只核证从空气减碳的项目和数量。

2)没有额外性要求。有投入资源维护和发展的碳汇项目都是有效的负碳产业,都是受鼓励的范围。

3)必须有成本投入的项目。核定数量的收益需要控制在成本的一定范围内。如海洋吸碳、国土土壤吸碳,应归谁所有,要做些设计和控制,吸碳量可以归国家所有。

4)只对增量核证,不对存量核证。森林组织的负碳,只核证今后每年的吸炭量。

整体上“真负碳”核证体系将比现在的CCER体系简单很多,价值要大很多。它不用去考虑投资的基准线、额外性这些抓不住、摸不着的东西,标准也不会快速变化。

5)数量越多越好,不受抵消比例限制。全部可以进入碳市场出售,任何碳排放组织购进负碳,可以用来抵消100%范围的碳排量。

5.2 “负碳"将成为碳市场核心产品:抵消比例不受限制

在我们重新设计的新型碳市场方案中,今后“碳排权交易市场”将变更为“负碳碳市场”。碳排权交易市场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负碳用来抵消碳排放组织的碳排放责任,数量越多越好,完全不存在抵消比例的问题。

负碳碳市场核心产品有三种:真负碳、欠负碳、国际负碳。

真负碳:碳汇组织从空气中真正拿掉的二氧化碳,如林业组织的碳汇、CCUS组织利用装置吸碳。提供给现阶段就想实现碳中和的先进组织、绿色项目和家庭。真负碳价格最高,以实际成本为基准。

欠负碳:由国家输入碳市场、提供给全社会组织抵消碳排放责任的负碳,欠负碳并没有从空气拿掉二氧化碳。成本较低,国家控制输入市场的价格,在较长的时期内,逐步向真负碳价格接近,驱动碳减排。

国际负碳:提供给出口企业抵消碳排放责任的“欠负碳”,通过国际谈判确定价格的“欠负碳”,用于处理国际碳关税问题。

基于负碳的碳市场顶层体系设计,本公众号近期将详细介绍,敬请期待。

杨宝明说www.zhihu.com/people/yang-bao-ming


5.3 大力发展碳汇产业,增加负碳产量

负碳才是用来抵消碳排放,而碳减排量与碳排放抵消是二个概念。我们现在到了正本清源的时点,要大幅度的简化碳减排政策体系,要更有效率。

基于负碳的碳市场,负碳数量越多越好,完全不应该受局限,反而应该大力鼓励,因为是用来提供给需要承担碳排放成本的组织抵消用的。我们需要通过碳市场,促进林业碳汇、湿地碳汇、CCUS碳汇等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这些碳汇组织的“负碳”产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形成强激励。

负碳是国际标准品,我国的认证体系和授予体系,要加快完善并积极取得国际认可,为发展国际产业做好准备。负碳的核证体系相对CCER要简单得多,标准得多,推广成国际标准更容易。我国”负碳“产业应与光伏、风电产业一样,形成技术和产业规模优势,大力发展“负碳”出口产业。

14210_ebfi_4866.webp

碳市场助力CCUS发展,降低单位成本

六、CCER与碳市场的关系

CCER重启、建设CCER交易市场,这么多人翘首以待。本文不得不泼一瓢凉水,大家还是去创新点别的。

6.1 CCER已完成历史使命

CCER因国际社会的碳减排激励机制而起,因其较多问题而衰落,它的阶段性历史使命已完成。随着国际社会碳减排体系的完善,特别应对气候变化新理论体系--整合碳定价理论(近期将发表)的提出,CCER概念已没有重启的价值。

很多原CCER项目是低碳产品,,对全社会碳减排是非常有利的,其正向外部性非常值得激励。但从现在这个时点来看,前面CCER机制已经非常不合适了,特别是后边全社会的碳排放成本内部化完善后,低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要越来越依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不是类似现在要耗费巨额社会成本的CCER机制来补贴。

我们碳减排、碳中和的工作重点要转到面向全社会,将碳排放社会成本内部化体系完善建立。将各种技术产业放在相对公平的机制进行市场选择,才能对宏观经济影响最小,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最大。

6.2 如何激励碳减排的正向外部性

CCER若还需要市场机制上增加激励机制,应该使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更合适,简单易执行,执行难度低、成本低。如:

1)给予税收优惠。可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基于产出,不需要复杂的核证过程,行政成本和效率是比较好的。

2)给予绿色金融低息优惠。通过绿色金融基金提供政策性低息融资,支持项目发展。

3)其它高效率补充机制。如上海的电动车不用支付高达10万元的上牌费,这是力度十分大的补贴政策,直接补贴到终端用户。

以上政策针对具体项目,甚至直接补贴到终端用户,效率高,会减少骗补、寻租等问题,行政成本低,并且对产业的正向作用效果更好。骗补和寻租在中国新能源市场出的问题已不少,是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

当前类CCER项目不是激励机制太少,而是太多太复杂太乱,甚至重叠太多,应该尽快清理简化。让市场机制来激励,减少财政支出,减少行政成本。

6.3 CCER不适合作为碳市场标的,更不能再耗资源建设专业CCER交易市场

CCER因其自身的特性不适合作为资本市场的交易标的,与主流碳市场是冲突的。在现阶段,我们如果还投入资源建设专业的CCER交易市场,将再成为一个败笔。

1)分割市场、分散资源。短期内,中国碳市场规模本身不是太大。现在年交易规模未到百亿,按整合碳定价理论的碳市场方案,交易规模能达到1-5万亿,如果能成功发展出国际碳市场,规模可达10-20万亿。碳市场与股市规模差距很大,这样的市场体量,分割成无数小的主体,将是很糟糕的事情,整体碳市场价值将损失很大。

我国碳市场建设现在非常需要尽快将各个省级市场撤掉,建成唯一的全国统一碳市场,而不是去建一个新的CCER交易市场。

2)破坏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效率。碳交易市场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资本炒作,而是高效率的市场资源配置,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增加。我们的碳市场建设目的一定是为了降低碳减排的社会总成本。市场分割将严重破坏碳市场建设的主旨,煤电企业的碳排权交易对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价值是微乎其微的。我们的目标是将全社会所有存在碳排放碳吸收的组织、所有个体全部放进来,进行资源有效配置。

3)单独的CCER交易不可能做起来。前面已做论述,这是由我国当前的CCER性质决定的。CCER体量不可能做大,不可能国际化,投入产出不合理,廉政和寻租问题难以应对。

七、结语

综上分析,我们不应再重启CCER,而是应该大力发展碳汇(负碳)核证体系,把“碳减排量”这个概念逐步淡化和去除,更不应该建设专业的CCER交易市场。我们应加强建设“负排放”(即负碳)体系,将其发展成为碳市场主力产品。

14210_oa0a_5345.webp